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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三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三初字第267号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执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委托代理人:陈俊红,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周薙,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夏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