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旭龙与魏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龙,魏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王旭龙,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魏玉玲,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11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千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