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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梁晓燕与郝祥林、左登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燕,郝祥林,左登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344-3号申请执行人:梁晓燕,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郝祥林,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左登年,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晓燕与被执行人郝祥林、左登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郝祥林名下的房产已移送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