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1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夏道萍与合肥通用变压器厂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1157-2号申请执行人:夏道萍。被执行人:合肥通用变压器厂,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张珍诚。被执行人:岑德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岑德柱在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有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岑德柱在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的股权20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