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彦平与毕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平,毕利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892号原告:张彦平。被告:毕利兵。原告张彦平与被告毕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毕利兵偿还原告张彦平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毕利兵偿还原告张彦平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因资金周转所需,被告毕利兵于2015年6月25日由案外人陈金昌担保向原告张彦平借款2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利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彦平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毕利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