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执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家会与被执行人毛贵龙、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会,毛贵龙,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会。被执行人毛贵龙。被执行人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贵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家会与被执行人毛贵龙、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毛贵龙、湖北豪威大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60000、利息1000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毛亚萍与被执行人毛贵龙在法律文书生效时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毛贵龙及妻毛亚萍在银行有存款,毛亚萍有工资及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毛贵龙及妻毛亚萍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二、扣留被执行人毛贵龙之妻毛亚萍的工资及奖金收入直至达到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梦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