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枣阳市鸿��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枣阳市洪清家电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阳市鸿锦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枣阳市洪清家电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阳市鸿锦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兴隆镇新鑫大道。法定代表人亢留庆,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阳市洪清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枣阳市经济开发区襄阳路。经营者申洪清,女。上诉人枣阳市��锦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阳市洪清家电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偿还责任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经审查: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原审被告枣阳市鸿锦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后,枣阳市鸿锦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2016年2月25日,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枣阳工商)登记企销字(2016)第806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对枣阳市鸿锦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准予注销登记。本院认为,枣阳市鸿锦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本案诉讼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不予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陈瑞芳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诗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