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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崔景祥与栾海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景祥,栾海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906号原告崔景祥,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被告栾海峰,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景祥诉被告栾海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景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景祥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瑞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子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