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崔景祥与栾海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景祥,栾海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906号原告崔景祥,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被告栾海峰,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景祥诉被告栾海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景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景祥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瑞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子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