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李某某、周某某、湖南味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湖南味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长康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长康镇。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长康镇。被执行人湖南味美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长湘路王滨工业园。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湖南味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湖南味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湖南味美多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湖南味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存款3973410元或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