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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周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060号罪犯周斌,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川凉中刑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合计63899.5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周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周斌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周斌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36.5分。期间,获表扬1次。2016年1月11日,经四川省攀西监狱医院鉴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斌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