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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终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云勇,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1元,减半后由上诉人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20元,上诉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70.50元。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