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高志龙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369号罪犯高志龙,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志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4月5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高志龙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志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志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志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