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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永城市羿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羿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39号原告永城市羿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山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7369231-X。法定代表人许新房,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6513255-3。法定代表人陆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羿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羿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羿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李丹勇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