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晶锐铭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学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晶锐铭科技有限公司,王学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251号原告深圳市晶锐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新岭路宝坤工业区5栋6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78543P。法定代表人朱家山,总经理。被告王学龙,男,汉族,1988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委托代理人蔡东宾,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朱家山、被告王学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东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3年3月18日。二、工作岗位:业务员。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劳动合同。四、工资结构:底薪3500元+其他津贴100元+工龄奖200元+伙食费240元/26天+提成+浮动奖金700元(依照业绩)。五、工资结算:2015年9月、10月份工资3561元未结。六、浮动奖金: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浮动奖金4000元未结。七、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提成:67686.07元。以上五至七项为仲裁裁决原告应予支付被告的裁项,被告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原告没有对上述三项提起诉讼,视为双方对上述三项裁项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八、离职时间:2015年11月1日。九、律师代理费:1764.9元。原告主张不予支付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仲裁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律师费1764.9元(75247.07元÷170540.79元×4000元)。仲裁核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十、关于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在30天内收回其在职期间产生的逾期货款79435元:不予审理。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属法院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审理。十一、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1月17日被告申请仲裁;2015年12月2日原告提出反申请。十二、仲裁请求:被告仲裁请求:请求裁令原告向被告支付:1、2015年9月、10月工资5393.45元;2、解除劳动合同2倍赔偿金20000元;3、2013年3月18日至2016年1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4990元;4、浮动奖金7000元;5、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业务提成93157.34元;6、律师费4000元。原告仲裁请求:1、裁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侵占的货款27750元;2、裁令被告在30天内收回其在职期间产生的预期货款320000元;3、裁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十三、仲裁结果:原告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一次性支付被告:1、2015年9月、10月份工资3561元;2、浮动奖金4000元;3、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提成67686.07元;4、律师费1764.9元;二、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十四、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30天内收回其在职期间产生的逾期货款79435元;2、请求判令原告不予支付律师费1764.9元,由被告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十五、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晶锐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学龙2015年9月、10月份工资3561元;二、原告深圳市晶锐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学龙浮动奖金4000元;三、原告深圳市晶锐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学龙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提成67686.07元;四、原告深圳市晶锐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学龙律师费1764.9元;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晶锐铭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深圳市晶锐铭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晶锐铭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敬荣(兼)书记员 巫 小 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