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柏传生与被上诉人冯文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柏传生,冯文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柏传生,男,1956年5月1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文林,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上诉人柏传生因与被上诉人冯文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程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收到上诉人柏传生书面撤诉申请书,其以双方当事人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柏传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柏传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柏传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代理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