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郎碧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296号罪犯郎碧,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石法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碧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4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郎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郎碧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和记功2次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郎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郎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