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140号原告代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郭爱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