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军诉被告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连昌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黄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军,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连昌村民委员会,黄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王洪军,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代理人:宋淑荣,辽源市恒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连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永林。第三人:黄斌,住所地辽源市。原告王洪军诉被告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连昌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黄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洪军诉称:1996年王洪军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3年7月3日,黄斌在连昌村开办煤矿,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连昌村民委员会采用欺骗胁迫的手段,在没有经过王洪军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属于王洪军承包的0.186公顷土地流转给黄斌。2004年黄斌的煤矿倒闭,土地一直没有复垦,闲置至今。王洪军多次上访要求将土地归还,但一直未果。现王洪军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确认流转合同无效;2、给付0.186公顷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军与第三人黄斌之间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经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有效。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向本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属重复告诉,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洪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沙天远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子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