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7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阳利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刑初5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某某,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资中县。2015年8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在本市武侯区机投镇其暂住地内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阳某某遂使用其自家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胸部刺伤,随后民警在被告人阳某某暂住地将其挡获。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某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其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阳某某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承认用刀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但辩称被害人等人要将自己强行带走,自己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在本市武侯区机投镇其暂住地内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在抓扯过程中,阳某某使用自家的水果刀将李某某的胸部刺伤。案发后,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然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载明其已获得阳某某的家属的赔偿,并对阳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被告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发当日凌晨公安机关接到李某某的报案;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民警到达现场时,阳某某称是其杀伤了被害人,刀交给了综治巡逻队员;4.辨认笔录及照片;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6.现场物证照片;7.被害人的医院病情证明书;8.户籍证明;9.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阳某某的家属已经对李某某进行了赔偿,李某某请求对阳某某判处缓刑;10.证人秦丽娟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4日凌晨听见自己的丈夫阳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说要把阳某某带走,后来其出去后看见李某某捂着胸口,阳某某说他把李某某杀了,让其报警。阳某某使用的刀是家中的水果刀;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治安巡逻队员,案发当晚武青西路治安亭旁的一农居房有吵闹,并围了很多人,其过去看到一男子倒在地上,胸口在流血,一个小伙子承认把人杀伤了,并把刀交给了李某某。于是李某某报警,警察来后将那小伙子带走了;1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李某某一同到阳某某的暂住地找到阳某某,与被告人阳某某发生争执,阳某某用什么东西朝我弄过来,当时过道没有灯,很黑,其感觉左胸很痛,朝外面跑,看见左胸流血了,就叫李某某报警,随后就倒在地上失去了知觉。13.司法鉴定意见书;14.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供认因与李某某发生纠纷,李某某于8月4日凌晨带人来到其暂住地想将其带走。其拿了家里的水果刀吓唬李某某,叫李某某松手,并没有真想用刀伤害李某某,直到李某某带的人冲进屋来,其当时慌了,用刀捅到了李某某。其看到李某某捂着胸口,就叫旁边的人报警并拨打“120”。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持刀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阳某某提出自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解,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阳某某致伤李某某时李某某正在对阳某某实施不法侵害,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阳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初犯,且本案因被害人于凌晨到其住所引发,案发后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阳某某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龙军人民陪审员  张 威人民陪审员  龚 雪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加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