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孙某乙,农民。案由:赡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2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