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孙某乙,农民。案由:赡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2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