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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112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桑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宋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