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2民初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岳忠与杨东松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忠,杨东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53号之一原告岳忠。被告杨东松。原告岳忠与被告杨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东松所有的位于阳信县公安局家属院(工商银行后邻)西户(房产证号:20**)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东松所有的位于阳信县公安局家属院(工商银行后邻)西户(房产证号:20**)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查封期间被告杨东松不得故意毁损、变卖、出租、以及其他形式转让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