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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侯某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马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马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12号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婴城西街,无业。委托代理人申建玲,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侯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婴城西街,无业。原告王某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东贾村,学生。被告王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东贾村,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南街,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侯某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马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侯某某、王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侯某某、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某某、侯某某、王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曹建斌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韩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