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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志远与深圳市三源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远,深圳市三源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790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志远,1981年11月4日,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三源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廖水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罡,住址天津市河东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志远诉被告深圳市三源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远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三源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志远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三源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按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陈志远负担。反诉受理费1876元,由被告深圳市三源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程倩(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