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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9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柳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柳春,杭州奇观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建敏文具商行,杭州莲娟家政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905-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668047829。法定代表人鲍仕松。被执行人柳春,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杭州奇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八堡新区8组14幢,组织机构代码:670647786。法定代表人柳春。被执行人浙江建敏文具商行,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东部国际商务中心15幢704室,组织机构代码:670647786。法定代表人柳春。被执行人杭州莲娟家政服务部,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路228号中沙金座5幢1004室,组织机构代码:079315055。法定代表人柳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柳春、杭州奇观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建敏文具商行、杭州莲娟家政服务部名下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星城1幢708、1408、1509、1510、2408室及2202、2208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