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9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陶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9民初144号原告陶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新审 判 员 路立军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