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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9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陶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9民初144号原告陶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新审 判 员  路立军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