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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程士国与姚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士国,姚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777号原告程士国,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姚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负责人李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要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士国诉被告姚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士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