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4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虎与王连仲、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虎,王连仲,张敏,宫玉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247号原告:曹虎,男,1979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王连仲,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张敏,女,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宫玉钦,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虎诉被告王连仲、张敏、宫玉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虎撤回对被告王连仲、张敏、宫玉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曹虎负担。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张从容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