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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永胜与李有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胜,李有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5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胜,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钱兴华,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有成,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上诉人李永胜与被上诉人李有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李永胜于2015年10月12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孟民谷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李永胜不服于2015年12月28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永胜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兴华和被上诉人李有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民谷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贾文宇审 判 员 胡永平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