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洪兵与陈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兵,陈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846号原告张洪兵。被告陈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兵诉被告陈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洪兵负担。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