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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梁爱娣与蔡小波、黄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爱娣,蔡小波,黄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811号之一原告梁爱娣,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琼云,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小波,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春梅,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爱娣与被告蔡小波、黄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