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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文芳与柴宏、李玉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芳,柴宏,李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21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芳。被执行人柴宏。被告:李玉成,系柴宏之夫。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文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柴宏、李玉成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66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铁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