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文芳与柴宏、李玉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芳,柴宏,李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21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芳。被执行人柴宏。被告:李玉成,系柴宏之夫。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文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柴宏、李玉成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66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铁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