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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667号原告罗某某,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叶某某,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已自行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乃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越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