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667号原告罗某某,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叶某某,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已自行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乃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越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