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维祥与姜茂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祥,姜茂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293号原告张维祥。被告姜茂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祥诉被告姜茂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维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维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维祥负担。审 判 员 苏其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盈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