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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陕西九合广告有限公司与非博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九合广告有限公司,陕西非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陕西九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长虹南路。法定代表人李斌,被告陕西非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光运青年城。法定代表人耿非。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九合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非博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九合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九合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1873元,由原告陕西九合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