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佳虎与高自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虎,高自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00号原告陈佳虎,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高自东,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虎与被告高自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佳虎自愿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佳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邝常委负担。审 判 长 黄慧波代理审判员 徐贵友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