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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单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625号原告单某,农民。被告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