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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李某某、周某某、湖南味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湖南味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乌龙镇社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长康镇。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长康镇。被执行人湖南味美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长湘路王滨工业园。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湖南味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湖南味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湖南味美多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湖南味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存款396400元或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