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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洪与被执行人徐劲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徐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802号申请执行人周洪。被执行人徐劲松。申请执行人周洪与被执行人徐劲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劲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劲松支付3500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劲松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春节前,被执行人徐劲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洪2000元。余款33000元申请执行人周洪同意由被执行人徐劲松打工挣钱来还,并同意终结(2015)龙泉民初字第4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金额为35000元,被执行人徐劲松已履行2000元,现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洪33000元。二、终结本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4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徐劲松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周洪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罗征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