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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终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宗祥、包洪光与钱宝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宗祥,包洪光,钱宝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00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宗祥。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洪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宝忠。上诉人刘宗祥、包洪光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宗祥、包洪光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春审判员 徐连忠审判员 李美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