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丁心兵与郑亚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心兵,郑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丁心兵,男,生于1979年5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郑亚玲,女,生于1976年,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邓法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郑亚玲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丁心兵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邓法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