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小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刑初5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路,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辩护人刘雪枫,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6)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路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燕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路及其辩护人刘雪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4月,被告人张小路以“张国宣”、“路路”为名,用“陌陌”等网络聊天工具,以谈恋爱为由,先后与黄圩镇李某乙、草庙镇刘某、屏山镇吴某、灵璧县王某四名女青年进行联系,并博取她们信任和好感。后以帮她们办理离婚手续、借钱、看望小孩等理由,骗取四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4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小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被告人张小路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乙、刘某等人陈述和证人李某甲、单某等人证言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张小路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小路与李某乙四名女青年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交往中发生经济纠纷应属于民事纠纷,且张小路与李某乙、刘某之间纠纷已经公安机关调解解决。另外起诉书指控张小路骗取王某2万元没有证据证实,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被告人张小路没有诈骗目的和行为,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4月,被告人张小路以“张国宣”、“路路”为名,用“陌陌”等网络聊天工具,以谈恋爱为由,先后与黄圩镇李某乙、草庙镇刘某、屏山镇吴某、灵璧县王某四名女青年进行联系。在博取李某乙、刘某等人信任和好感后,被告人张小路以帮办理离婚手续、借钱、看望小孩等理由,骗取四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4600元,后因被害人报案而案发。具体分述如下:一、2015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张小路通过聊天工具“陌陌”认识被害人李某乙,后以能给李某乙办离婚手续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54700元,并在购买金首饰时用李某乙卡支付18590元。李某乙发现被骗后报案,经调解,被告人张小路只退还李某乙购买首饰款15000元,现金547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控告书,载明李某乙控告张小路诈骗其54700元,请求对张小路追究刑事责任。2、泗县公安局提取被害人李某乙和其父亲李某乙银的取款记录及李某乙手链收据,载明李某乙的农行卡在2015年3月5日取款14700元;李某乙银的邮政储蓄卡在当日被取款4万元,3月6日刷卡两次,金额分别为1410元和18590元。李某乙的黄金手链价格为1410元。3、收条,载明2015年3月14日,李某乙收到张小路退款15000元。(二)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5年2月份,她通过聊天工具“陌陌”和张小路聊上了,张小路自称在江西打工,是个管理人员,而且在泗县清水湾还有一套房子,许诺要在泗县开超市,另外还要开个服装店给她经营,不久两人就以谈恋爱名义交往。当时她正准备和江苏的老公离婚,张小路听她说离婚事不好办后,就给她说自己在公安局有亲戚,可以帮忙,让她拿钱出来找人。于是她让父亲李某乙银把邮政储蓄卡送给她,先从邮政储蓄卡上取了4万元放在张小路的灰色方块包内。后在农业银行自己卡上取了现金14700元也被张小路拿走了。张小路后来知道她卡里还有现金2万元,就提出说为了防止离婚分割财产,让她把这些钱用来买黄金。第二天她和张小路在泗县的金店里她买了1400多元的手链,张小路用她卡买了2万多元的金项链。后来她和她丈夫谈好补偿7万元的离婚条件,再向张小路要那些钱,张小路说钱已经借给别人了,拖着不给,后来就骂她,也不接她电话。在到派出所报案前,她到张小路家要过钱,张小路妈说管不了张小路。(三)证人证言1、李某乙银证明,2015年正月一天,他女儿李某乙通过网络聊天认识泗县瓦坊一个叫张小路的人,而且还把张小路带来家,张小路自称泗县公安局局长张波是他叔爷,并说在连云港军校有关系,能帮她女儿离掉婚,但是必须要花钱。后来在当天中午,李某乙打电话给他,让他把存有60000元的邮储卡送到泗县巩沟学校北边,说离婚托人得花钱,他就把卡送过去了。并证明他在送银行卡给李某乙时,看见李某乙和张小路坐在一辆白色轿车内,是一个大小伙子开的车,走之前他听李某乙说要去连云港离婚。2、张赛赛证明,张小路是他大爷,2015年正月一天,张小路让他帮忙开车去办一下事,当时先让他把车子开到泗县黄圩镇附近接了一个女的,本来说到泗县修车,后来好像没有找到人,他开车把两人又送回黄圩一个村庄,然后看到一个男的往车子方向来,李某乙和张小路下车和那男的讲几句话就上车。后又让他将车子开到泗县大庄镇一个十字路口附近,张小路和李某乙下车十几分钟后才上车。另外他证明,第二天,他开车又送张小路和李某乙去泗县县城,二人下车后他自己一人去修车,回来时他发现张小路不知是脖子上还是手上多了一根项链。3、苏某证明,2015年4月份左右,有个黄圩女的来找张小路要四五万元,这黄圩女的好像要办离婚手续的。(四)被告人张小路供述,他和泗县黄圩镇一个女的在“陌陌”上联系,叫什么名字他不知道。这女的说正在办离婚手续,他就提出要请律师。后来女的和丈夫又协商好7万元赔偿款,他就陪女的到泗县大庄农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取了钱,当时钱是交给他,但女的老公又将赔偿款提高到15万元,那女的就提出让他出一半,他没有同意就将钱还给了女的。在泗县金店那女的买了一款手链,他买了一款项链,他钱不够让那女的给补上,用那女的农业银行卡刷了18000元。后来经泗县大庄派出所调解,他已经赔偿李某乙15000元。二、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小路通过聊天工具“陌陌”认识了被害人吴某,后以修车和其家人生病为由,骗取吴某人民币37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泗县公安局提交吴某与张小路互发的短信信息,载明案发后吴某多次向张小路索要钱款。2、取款记录,载明2015年3月21日,吴某的农行卡被取款2000元;3月25日,该卡又被取款1500元。(二)辨认笔录,载明2015年10月8日上午,经泗县公安局组织辨认,吴某辨认出张小路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三)证人苏某证明,2015年4月份,有个屏山女的到她家找张小路要3000多元钱,她就说张小路不在家,她没钱,也没办法解决。(四)被害人吴某陈述,2015年3月份,她和张小路在“陌陌”上认识,张小路说自己是离婚的人,因为她也离婚了,所以两人就在一起交往。十几天后,张小路开车接她到屏山玩,路上车子出了毛病,于是张小路在送她回家后半个小时就打电话向她借800元修车,她没有同意。第二天上午,张小路开车带她去见其家里人,走到屏山中学附近车子又坏了,张小路向她借2000元修车,当时她就从屏山邮政储蓄银行取款机上取了2000元给张小路。当张小路知道她卡里还有1500元左右,就给她说家里有人住院,先借1500元用用,她把卡给张小路。后来张小路就没有还她卡,打电话也不接,还把她拉到黑名单里。因为之前她用手机偷拍过张小路身份证,就按照身份证地址找到张小路老家,向张小路妈说明情况,张小路妈当时也打电话联系张小路,但没有要回她的钱。在2015年7、8月份一天,她突然又打通张小路电话,张小路说要在八月十五前还她钱,但一直没还。因为之前张小路借口买东西还向她借过300元,后来又给她充了100元花费,所以张小路一共骗取她3700元。(五)被告人张小路供述,他是向吴某借过3700元左右修车,本来说好阴历八月十五之前还的,因为他被逮起来了,所以就没有还。三、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小路通过聊天工具“陌陌”认识泗县草庙人刘某,并以“谈对象”方式相处,后以帮其母亲借钱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6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取款记录,载明2015年4月14日,刘某的邮政储蓄卡上被分三次支取6200元。2、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载明案发后,该局对刘某手机中数据进行检测,提取到“陌陌”账号为25×××19的好友及聊天记录信息。3、刘某报警记录,载明2015年4月15日,刘某与张小路发生纠纷后曾报警。(二)泗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载明2015年7月15日,刘某辨认出张小路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三)被害人刘某陈述,2015年4月份,她在“陌陌”聊天工具上认识一个瓦坊姓张的,那人自称叫“张国宣”,让她称他为路路,说自己在江西上班,手里有不少钱,在泗州商城还有一套门面,准备回来在泗县开饭店,并想在泗县找个对象。因为她当时也正在找对象,所以两人就聊了起来。聊有三四天,在4月十几号的一天下午,路路约她到泗县清水湾公园,在聊天时路路向她打听有几张卡,卡里有多少钱等情况,建议她只要用一张卡,并要她的卡和路路卡绑在一起,这样对方可以知道她开支情况。当晚路路就带她到农行取款机上将卡里6000多元都取出来。取钱后,张小路又提出自己母亲在中医院住院,让她跟去看看,走到半路,张小路接了一个电话说是借钱的事,就提出借她6000元周转一下,她没有答应。后来在泗县皇冠酒店房间里,张小路非常生气,拿她钱就上厕所去,出来时给她说钱已经被撕冲马桶了,让她重新开个卡,他把钱转过去。于是第二天,她重新开了一个银行账户,她找张小路要钱,但就是没有钱给她,所以她就报警了。(四)被告人张小路供述,他和刘某在网上认识后,互相聊的非常好。大概过有三四天时间,一天他小孩生病,刘某提出要去看看小孩,当时他对刘某说为小孩治病已经花掉二万多元,现在医院又建议他转院到南京,刘某听说后主动提出取6000元借给她。但二人在泗县皇冠酒店时因为一条信息吵起来,刘某就提出想把借的钱给要回去,他非常生气就把6000元中一部分撕了,扔进马桶冲走了。四、2015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小路自称叫“张国宣”,在灵璧县“大汉养生会所”认识了被害人王某,后将王某带至泗县瓦坊乡的家中,并以看望小孩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2万元。次日,被害人王某到泗县公安局报案而案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取款记录,载明2015年4月23日,王某的农村商业银行卡被分四次取款2万元。2、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及聊天信息记录,载明案发后,该局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张小路与被害人聊天信息。3、2015年4月23日,张小路乘出租车到瓦坊监控图,及张小路和王某在灵璧农行取钱影像截图。(二)辨认笔录,载明2015年4月24日,王某经辨认张小路就是自称“张国宣”,实施诈骗的人。(三)被害人王某陈述,2015年4月23日下午3点多,有个自称张国宣的人点她做足疗。还说认识她,知道她是单身、年龄、住址,她就和对方简单聊了几句。在下午4点40分左右,她准备下班接孩子,张国宣就一直跟着她要一起接孩子到她家去看看,后来两人在她家待有五分钟,出来经过“有意思”茶餐厅时张国宣提出请她喝杯水,在她喝水时张国宣就一直问她身上有多少钱,她告诉对方卡里只有2万元,对方就一直不停说取钱、转账之类的话,她被绕晕了。18点59分时张国宣就把她带到附近的农行取款机,她把卡和密码告诉张国宣,对方取了2万元放在她包里。接着张国宣硬拉她坐上一辆出租车,说带她到泗县看其母亲,到了瓦坊张国宣家,张国宣提出来让她把取的2万元给孩子当见面礼,她不同意,张国宣就拿她包把里面2万元拿出来交给其母亲。她不同意,就和张国宣吵,张国宣说自己邮政储蓄卡有钱,让她跟到泗县取钱给她,到泗县后没有取钱给她,而是把她带到泗县肯德基后面一个赌博地方,她心里害怕就联系朋友单某,单某当时不在泗县,安排一个泗县朋友来接她,后来她又联系亲戚顾克文来接她,回去后她就报警了。(四)证人证言:1、张某华证明,2015年4月份一天,一个男的跟她女儿王某回家,那人有1米78左右,长的比较胖、比较壮,泗县口音,说话比较硬,在家呆不到五分钟就走了。当时王某在旁边一直笑,问话也不理,好像被迷药迷住了。2、单某证明,2015年4月23日晚上11点多,王某打他电话,很慌张、害怕,说她晕晕乎乎被人带泗县去,而且被人夺走2万元钱,让他到泗县去接她。因为当时他正在北京,就让他泗县朋友去接了。3、苏某证明,2015年4月二十几号一天晚上9点多钟,他儿子张小路带一个女的回来,因为小孩生病了,张小路给她四五百元。她躺在床上没有起来,张小路给她说和女的处对象的,只有四五分钟两人就走了。4、张某勤证明,2015年4月23日晚上8点多钟,有一男一女两人租她车子到瓦坊去,那女的口音不像泗县人,男的坐副驾驶和她聊天,说两人都是二婚,自己车子坏了扔在灵璧了,这次是回家看父母的。车子到瓦坊附近停在一个带院子的两层楼跟前,两人下去20分钟左右又上车,回来时一直在吵,女的向男的要什么钱,男的就说给你解决好,还提到什么邮政卡。后来两人到泗县东二环邮政储蓄门口下车。5、顾某文证明,4月23日晚上11点多钟,他亲戚王某打他电话,说在泗县被人骗了2万元,让他到泗县去接她,听到声音很紧张、害怕,后来他开车到泗县东关小广场附近接的王某。(五)被告人张小路供述,2015年4月23日下午,他在养生会所洗脚时看见王某名字,所以就让王某服务。聊天时双方比较满意,后来他还和王某一起接了孩子并到王某家,当晚他又和王某一起回泗县家里,经过一个取款机时王某取了2万元,他没有用王某钱。另供述他和王某交往时的名字叫张国宣,平时他在家以吹喇叭为生。另外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张小路的出生日期等自然信息。2、泗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2015年8月21日,泗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张小路抓获。3、证人苏某证明,她儿子张小路从来没有叫过别的名字,平时在家以帮忙吹喇叭为生。对于被告人张小路及其辩护人当庭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一、2015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小路打着恋爱的幌子通过“陌陌”网络聊天工具与四名被害人认识,在与她人交往中被告人张小路故意隐瞒自己真实姓名和职业,并虚构自己有房、有钱事实,以博取对方的好感和信任,有诈骗她人的主观故意。二、多名被害人均证明交往中张小路多次谎称小孩生病、家人住院、亲戚借钱等理由向她们借钱,发觉被骗后,多名被害人报案至公安机关,张小路一直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有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三、被害人陈述和双方聊天信息表明,被告人张小路在骗取她人钱款以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要,被告人张小路编造种种理由拒绝返还,有非法占有目的。综上,被告人张小路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短期内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小路归案后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刑事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判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二、违法所得846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艳代理审判员 张银玉人民陪审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东诚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