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玉新与被申请人伊佳源矿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玉新,建平县亿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财保58号申请人武玉新,男。被申请人建平县亿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财,执行董事。申请人武玉新与被申请人建平县亿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扣留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被申请人建平县亿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120万元,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被申请人建平县亿佳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货款120万元,扣留期间不得转账、支取,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申请人武玉新辽XX捷达轿车一辆、辽XX胜达越野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查封申请人武玉新、王秀芬共有的位于朝阳市紫金庄园小区朝房权证所字第(XX)上述查封财产,动产为两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期限,必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