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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与被告安文革、刘松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安文革,刘松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517号原告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铁西小区天玉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姜忠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春豹,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文革,男。被告刘松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与被告安文革、刘松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450元。审 判 长  年 光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人民陪审员  王希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