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徐连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徐连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821民初521号原告:张建明,男,汉族,农民被告:徐连丰,男,汉族,成年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明诉被告徐连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明负担。审判员 李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