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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突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田俊朋与陈井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朋,陈井库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突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田俊朋,男,194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突泉县人,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陈井库,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突泉县人,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委托代理人张彦丽,内蒙古德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俊朋诉被告陈井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田俊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俊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田俊朋负担。审 判 长  鲍利民审 判 员  苗会达人民陪审员  杨文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车兵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