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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抗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刁品东与刘长营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长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抗字第28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刁品东,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长营,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申请监督人刁品东与被申请人刘长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松民一终字第48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刁品东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6年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民监(2015)22000000178号民事抗诉书,以(2013)松民一终字第480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钟华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寇承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