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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师XX与被执行人王XX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37号申请执行人师XX,男,汉族。被执行人王XX,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XX与被执行人王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书对其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登记、无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师XX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11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的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王树明审判员  吴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