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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某甲、马某与吴某乙、吴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马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831号原告:吴某甲,男,193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某,女,194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佩堂,颍上县建颍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乙,男,汉族。被告:吴某丙,男,汉族。被告:吴某丁,男,汉族。被告:吴某戊,女,汉族。被告:吴某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马某诉被告吴某乙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马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某甲、马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