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德芳与刘维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芳,刘维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860号原告刘德芳。被告刘维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芳诉被告刘维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