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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德芳与刘维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芳,刘维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860号原告刘德芳。被告刘维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芳诉被告刘维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